帶薪休假只是為了更好的為民服務
近期,湖南、甘肅蘭州、黑龍江哈爾濱等地相繼出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休假實施細則。專家表示,機關事業單位率先落實帶薪休假,可形成一定帶頭和示范效應,未來更需加大推動落實企業職工帶薪休假的力度,并要加大勞動監察部門主動監督和追責力度,以破解帶薪休假“落實難”問題。(人民網5月27日)
制度最一般的含義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是實現某種功能和特定目標的社會組織乃至整個社會的一系列規范體系。制度的第一含義便是指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辦事的規程。漢語中“制”有節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標準的意思。這兩個字結合起來,表明制度是節制人們行為的尺度。制度包括可辨別的正式制度和難以辨識的非正式制度。
休假帶薪不帶薪,職工自己說了算嗎?國務院一鼓勵,難道職工就能順利的“帶薪”不干活幾天嗎?國務院的“意見”是說給誰聽的?國企、民企、私企還是“混合所有制”企業?有沒有配套在政策?企業不執行怎么辦?這些問題不解決,靠一個“意見”,有“籠絡民心”開“空頭支票開”之嫌!
國人呼喚已久的帶薪休假制度姍姍來遲,但民間輿論依舊保持一種既喜且憂的謹慎態度,蓋因當下勞資博弈力量懸殊、大量農民工、個體戶乃至白領、公務員連基本的休息權都未充分保障,難以奢望更高級的休假權。
帶薪休假草案既然是“為民服務”的一部大法,首先要讓民眾有“當家作主”的感覺。近年來,我國一直提倡“開門立法”,其原因就是為了形成公平的法治環境,讓法律來之于民、用之于民。一部符合社會正義的法律,不僅關注各個群體應獲權益的合法分配,更須細化實現這種權利的條件和途徑。
一個制度的誕生,首先要讓他合法化,合理化,然后就讓這個制度落到實處,不要“節外生枝”的給一項制度增加太多的“附加條件”,比如這種“帶薪休假”,“鼓勵”人們去旅游,讓人民自主決定生活方式,這才是政府“執政為民”的理念,而不是整天惦記老百姓口袋里那點可憐的工資,為此特別制定這樣那樣的政策!
作者:章張龍